《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学院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学院招生各项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第九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6、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院执行各省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映山红路316号
第十八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时进行严格入学资格审查及体检复查,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体检不合格者,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对复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方式
第十二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对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学院执行相关省份的录取规定。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二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三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1、学院按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代码:
学院传真:
第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8、外语考试类别:非英语专业学生语种不限。但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新生入学后其他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4、校企合作类、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报考空中乘务(校企合作)专业时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要求为准。
咨询电话:
第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报考以下专业(类)考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省份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六条 学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申诉电话:
考生可通过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学院招生信息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招办咨询电话等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八章 其他
1、报考水上类(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的考生须年满16周岁,体检要求执行国家海事局《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体检标准(详见学院招生信息网);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一系列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原则上按学院制定的录取规则执行,如有特殊录取要求则按所在录取省份录取规则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7、往届生的录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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